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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建筑——钢管结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13 14:26:14 | 浏览次数:
1、本章规定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在节点处直接焊接的钢管(圆管、方管或矩形管)桁架结构。
2、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100(235fy);方管或矩形管的最大外缘尺寸与壁厚之比不应超过40√235/fy
3、热加工管材和冷成型管材不应采用屈服强度fy超过345N/mm2以及屈强比fy/fu>0.8的钢材,且钢管壁厚不宜大于25mm。
4、在满足下列情况下,分析桁架杆件内力时可将节点视为铰接:
(1)符合各类节点相应的几何参数的适用范围;
(2)在桁架平面内杆件的节间长度或杆件长度与截面高度(或直径)之比不小于12(主管)和24(支管)时。
5、若支管与主管连接节点偏心不超过式(10.1.5)限制时,在计算节点和受拉主管承载力时,可忽略因偏心引起的弯矩的影响,但受压主管必须考虑此偏心弯矩M=∆N*e(∆N为节点两侧主管轴力之差值)的影响。
-0.55≤e/h(或e/d)≤0.25
公式(10.1.5)
式中 e——偏心距,符号如图10.1.5所示;
d——圆主管外径;
h——连接平面内的矩形主管截面高度.


图1 K形和N形管节点的偏心和间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