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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别墅 轻型钢结构住宅设计规范--材料
发布时间:2019-08-29 09:12:10 | 浏览次数:

3 材 料

3.1 结构材料

3.1.1 轻型钢结构住宅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宜为Q235—B钢或Q345—B钢,也可采用Q345—A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应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3.1.2 轻钢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以及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承重结构的钢材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和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承重结构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1.3 钢材的强度设计值和物理性能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有关规定采用。

3.1.4 钢结构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GB/T 5117或《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
2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相应的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焊缝的强度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有关规定采用。

3.1.5 钢结构连接螺栓、锚栓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 5782和《六角头螺栓 C级》GB/T 5780的规定;
2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 1228、 《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 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 1230、《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 1231和《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GB/T 3632的规定;
3 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规定的Q235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规定的Q345钢制成;
4 螺栓、锚栓连接的强度设计值、高强度螺栓的预拉力值以及高强度螺栓连接的钢材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有关规定采用。

3.1.6 轻型钢结构住宅基础用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1.7 轻型钢结构住宅基础用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3.1.8 不配钢筋的纤维水泥类板材和不配钢筋的水泥加气发泡类板材不得用于楼板及楼梯间和人流通道的墙体。

3.1.9 水泥加气发泡类板材中配置的钢筋(或钢构件或钢丝网)应经有效的防腐处理,且钢筋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1.0MPa。

3.1.10 楼板用水泥加气发泡类材料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不应低于6.0MPa。

3.1.11 轻质楼板中的配筋可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其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以及《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的规定。

3.1.12 楼板用钢丝网应进行镀锌处理,其规格应采用直径不小于0.9mm、网格尺寸不大于20mm×20mm的冷拔低碳钢丝编织网。钢丝的抗拉强度标准值不应低于450MPa。

3.1.13 楼板用定向刨花板不应低于2级,甲醛释放限量应为1级,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定向刨花板》LY/T 1580的规定。

3.2 围护材料

3.2.1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轻质围护材料宜采用水泥基的复合型多功能轻质材料,也可以采用水泥加气发泡类材料、轻质混凝土空心材料、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材料等。围护材料产品的干密度不宜超过800kg/m3

3.2.2 轻质围护材料应采用节地、节能、利废、环保的原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材料。

3.2.3 轻质围护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并应符合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3.2.4 轻质围护材料应满足住宅建筑规定的物理性能、热工性能、耐久性能和结构要求的力学性能。

3.2.5 轻质围护新材料及其应用技术,在使用前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使用单位应对材料进行复检和技术资料审核。

3.2.6 预制的轻质外墙板和屋面板应按等效荷载设计值进行承载力检验,受弯承载力检验系数不应小于1.35,连接承载力检验系数不应小于1.50,在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下,板受弯挠度最大值不应超过板跨度的1/200,且不应出现裂缝。

3.2.7 轻质墙体的单点吊挂力不应低于1.0kN,抗冲击试验不得小于5次。

3.2.8 轻质围护板材采用的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应符合我国现行行业标准《耐碱玻璃纤维网布》JC/T 841的要求。

3.2.9 水泥基围护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水泥基围护材料中掺加的其他废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于外墙或屋面的水泥基板材应配钢筋网或钢丝网增强,板边应有企口;
3 水泥加气发泡类墙体材料的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不应低于4.0MPa
4 用于采暖地区的外墙材料或屋面材料抗冻性在一般环境中不应低于D15,干湿交替环境中不应低于D25;
5 外墙材料、屋面材料的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65;
6 建筑屋面防水材料、外墙饰面材料与基底材料应相容,粘结应可靠,性能应稳定,并应满足防水抗渗要求,在材料规定的正常使用年限内,不得因外界湿度或温度变化而发生开裂、脱落等现象;
7 安装外墙板的金属连接件宜采用铝合金材料,有条件时也可采用不锈钢材料,如用低碳钢或低合金高强度钢材料应做有效的防腐处理;
8 外墙板连接件的壁厚:当采用低碳钢或低合金高强度钢材料时,在低层住宅中不宜小于3.0mm,多层住宅中不宜小于4.0mm 当采用铝合金材料时尚应分别加厚1.0mm;
9 屋面板与檩条连接的自钻自攻螺钉规格不宜小于ST6.3;
10 墙板嵌缝粘结材料的抗拉强度不应低于墙板基材的抗拉强度,其性能应可靠。嵌缝胶条或胶片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或氯丁橡胶。

3.2.10 轻钢龙骨复合墙体材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蒙皮用定向刨花板不宜低于2级,甲醛释放限量应为1级;
2 蒙皮用钢丝网水泥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5mm,水泥纤维板(或水泥压力板、挤出板等)应配置钢丝网增强;
3 蒙皮用石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并应具有一定的防水和耐火性能;
4 非承重的轻钢龙骨壁厚不应小于0.5mm,双面热浸镀锌量不应小于100g/m2,双面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14μm,且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轻钢龙骨》GB/T 11981的规定;
5 自钻自攻螺钉的规格不宜小于ST4.2,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十字槽盘头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1、《十字槽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2、《十字槽半沉头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3、《六角法兰面自钻自攻螺钉》GB/T15856.4和《六角凸缘自钻自攻螺钉》GB/T 15856.5的规定。 

3.3 保温材料

3.3.1 用于轻型钢结构住宅的保温隔热材料应具有满足设计要求的热工性能指标、力学性能指标和耐久性能指标。

3.3.2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保温隔热材料可采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板(EPS板)、挤塑聚苯乙烯泡沫板(XPS板)、硬质聚氨酯板(PU板)、岩棉、玻璃棉等。保温隔热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3 当使用EPS板、XPS板、PU板等有机泡沫塑料作为轻型钢结构住宅的保温隔热材料时,保温隔热系统整体应具有合理的防火构造措施。